桂政公〔2019〕1号
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老汽车站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
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的
公 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5日对《关于征求〈县老汽车站地块城市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桂政公〔2018〕15号)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4条书面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到桂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或房屋征收办公室书面反映,并请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沤江镇桂东大道政务中心县房产局5楼526,联系人:扶坤吾,联系电话:8632073。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县老汽车站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桂东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附件
关于《县老汽车站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
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和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县老汽车站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5日对外公告并征求了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4条,现将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归纳如下:
一、关于在被征收位置进行原址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问题
根据《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东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若5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想在原地块购房,可以书面申请指挥部出面协调,争取开发商给予享受团购优惠。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享受其房地产评估总价值35%的货币安置奖励。
二、关于购房价格中包含的楼梯公摊面积,要求对楼梯公摊面积进行补偿的问题
根据《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东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关于被征收人要求对购房时支付的6000元土地购置款进行补偿的问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为房地一体化评估,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为房屋和土地的价值之和。被征收人要求对购房时支付的6000元土地购置款(6000元应包含在被征收人购房成本之中)进行补偿,已纳入此次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之中。
四、关于对评估机构在出具预评估报告中被征收房屋主体单价3288元/平方米存在质疑的问题
房地产评估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根据《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东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价值、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郴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对该评估机构在出具预评估报告中被征收房屋主体单价3288元/平方米存在质疑,全体被征收人可以重新从郴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协商选定。
特此公告。